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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7月1日统一调整为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7 13:38:49

     □2006年度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5982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

     □缴存额调整同时进行登记信息核对并重新登记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出通知,本市调整住公积金缴存额政策;自7月1日起,本市住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9%。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6年度职工住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982元。单位及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公积金应在后列支。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困难职工缴存基数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2005年经市政局、市劳动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6年度住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5年及以前年度住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劳动部门确定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2005年经市政局、市劳动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06年住公积金。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缴存额调整同时进行登记信息核对并重新登记。单位办理2006年度住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须同时重新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未建立住公积金制的单位,需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公积金。

     住公积金缴存调整要求及时间。单位完成2006年6月份住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6年度住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

     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天津市住公积金网站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作者:张新民)